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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占有”的释义与实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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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罪作为典型的取得型犯罪,其行为构造的核心在于占有,即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控制。成立占有,需要行为人同时具备主观占有意思和客观控制行为。就占有行为而言,包括行为人“打破旧的占有”和“建立新的占有”,需坚持以物理控制为主、规范占有为辅的判定标准。对刑法上占有实质的判断,要将其与民法上占有区分开来,前者在于判断财物的归属地位,可以是为了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而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为了行为人自己占有。
作者 娄方丽
出处 《华章》 2022年第12期158-160,共3页
分类号 I [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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