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车辆逐渐增多,社会生活趋于复杂,交通犯罪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易发多发,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社会发展必然带动现代交通运输业高速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基于交通工具的发展,交通工具的高速运行必然带来交通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但是,在从事高度危险行为的交通运输过程中,按照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无论驾驶员是否认真谨慎开车、是否违章开车?只要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就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驾驶员开车时,要么应当预见自己开着高速前行的交通工具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要么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无可厚非。由此,必然导致驾驶员人人自危、不敢开车,导致高速的交通工具成为摆设。因此,引入德日刑法的新过失理论,将新过失理论作为是否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结合新过失理论的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对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进行分析研究,将为我们对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提供重要的价值。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33期95-9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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