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碳”目标的提出充分彰显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问题的大国风范。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市场与8家试点市场并行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但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被公认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也仅对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交易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单规范。文章在对国际碳排放会计处理模式及财政部暂行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后,尝试提出一些参考建议:一是将无偿取得的碳配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计入“递延收益-碳配额”;二是企业应在实际产生碳排放时即确认为负债,配额内排放先冲抵“递延收益-碳配额”,超额排放时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如年末“递延收益-碳配额”留有余额,则视同政府为鼓励企业减排而提供的补助,转入“其他收益”;三是对资产与负债的计量采用更为合理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出处
《华章》
2023年第11期81-8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