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网络侵权责任正式被纳入侵权编.《民法典》将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扩充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1194条至第1197条,依旧未明确设立此前部分学者呼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安保义务依旧套用传统侵权模式下的定义.虽然从司法判例来看,安全保障义务已有实践基础,似乎将安保义务纳入网络侵权体系是必然之举.但?民法典?现已明确规定通知—转通知责任,不需再扩张责任范围.本文从分析网络侵权领域经典案例入手,尝试厘清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责任义务的差别,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并划清与安保义务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