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在不断修改完善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第293条中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而这一罪名在规制违法催债行为或催收违法债务的情形中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在这个过程中把握本罪需要保护的法益、认定本罪成立的基本要件以及明确本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罪数关系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从本罪所处的体系地位和规范内容来看,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了所催收的“债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立法规定的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据此,本文主张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包括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和人身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