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在 2022 年以前我国并未设立湿地保护部门法,因此直接进行地方立法,并单纯地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湿地保护相关规范便成为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立法原则。但随着 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的实施,原本的立法思路便需要进一步改良完善,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条例》的立法现状进行阐述,从中明确其现实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寻相对应的完善措施。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36期123-125,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