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探索,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来看,现有规范文件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监督考察机制的有效性不足,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初衷不符。为此,应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定位、适用条件、监督考察机制和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等方面进行制度建构。具体而言,应从立法上对适用条件予以细化,明确合规考察的启动机制、监督考察的具体内容、合规考察程序和合规不起诉程序等;应从监督考察机制上构建有效的合规监管组织体系,明确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涉案企业之间的权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