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针对具有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救济性诉讼以损害结果出现后进行补偿为特点,预防性诉讼的启动不以环境损害的现实发生为前提,其更强调诉讼对损害发生前的预防功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应对尚未造成现实化损害结果的环境风险时具有明显的功能优势,其能够在源头化解环境风险,防患于未然,实现由损害填补向源头预防的转变.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理念、制度等影响,使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司法实践倾向于“事后救济”的这一现状仍需要进行改善,要体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