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一次详细列举了民事私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也补充性地进行了兜底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作为支持民事私益起诉前提条件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划分不清,导致民事私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适用标准仍不太明确,妨碍了检察机关支持民事私益起诉工作的进行.对此,应明确划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将支持民事私益起诉做类型化区分.在此基础上,建议检察机关引入“涉诉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确有支持起诉之必要→当事人自愿”这一递进式的支持民事私益起诉的适用标准,以使检察机关支持民事私益起诉工作的进行更为顺畅,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