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认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的生成物与人类作品在外观上已难以分辨,同时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使这些“似人非人,非人亦人”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客体不能在著作权体系中找到明确的归属.旨在促进文化传播与发展的《著作权法》应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作品的范围.本文在认定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理论逻辑的合理性前提下,对现有法律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与解释.笔者通过采用客观、独创性标准,分析人工智能的创作逻辑与本质属性,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作者 邢志孝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2期34-36,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