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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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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的生成物与人类作品在外观上已难以分辨,同时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使这些“似人非人,非人亦人”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客体不能在著作权体系中找到明确的归属.旨在促进文化传播与发展的《著作权法》应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作品的范围.本文在认定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理论逻辑的合理性前提下,对现有法律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与解释.笔者通过采用客观、独创性标准,分析人工智能的创作逻辑与本质属性,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作者
邢志孝
机构地区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2期34-36,共3页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
独创性判断标准
智力成果
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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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法治
2024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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