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在责任认定上,现行法律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界限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特定信息的事前审查义务不明确、平台自治规则中格式条款效力不明晰.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根据现有的规则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损害网络用户权益的行为.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保义务,但将安保义务引入网络空间,必将会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注意和审查等义务.因此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损害将会减少,从而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