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了当下人们的共识。由于环境损害的形式多种多样,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潜伏期,传统的单一救济路线已经不能完成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我国实施了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结合的多元化环境保护路径。近些年来,国家逐渐健全了相关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利用科学合理的制度管理手段,完美弥补了传统行政管理的缺陷,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基于此,本文详细介绍了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阐述了两者特点和关系,针对当前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给出了解决方案,期望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出处
《葡萄酒》
2024年第6期179-18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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