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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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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进一步提升了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效,对于依法全面、高效打击贪腐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为防止产生权力滥用风险,必须对监督者实行“再监督”,以保证国家监察权的正确、规范行使。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处于重要统领地位,人大监督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人大作为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具有民主性和具有权威性的特点。2018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颁布实施,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完成的时间较短,以及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的特殊性,使得实践中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面临着“法律衔接不足”“监督形式主义”“监督权责及程序不具体”“监督界限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制,本文从厘清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程序、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对通过发挥人大监督的应有功效,推动关于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的相关立法,以保障和推动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
作者 梁晴 施稳攀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6期7-9,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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