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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关系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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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调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纷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优先审理前者。两诉先后序的仓促确立,导致预防原则被架空的风险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容易出现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错位执行等问题。鉴于两诉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同一制度目的,发挥了同样的事后救济功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为顺应环境法典化的进程,可考虑将两诉整合形成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手段,以实现环境救济领域公私并行的局面。
机构地区 湖南工商大学
出处 《华章》 2024年第2期144-146,共3页
分类号 I [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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