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与“应当”是两个独立的价值标准。本文认为,目的的正当性无法替代手段的正当性,手段的价值并非单纯依赖于目的。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其目的必须以不侵犯人们的权利为限制,必须以是否增进人类社会福祉为判断标准。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例,本文认为更深层暴露的是道德层面目的与手段的深刻矛盾,即个人目标与基因编辑技术目的间的背离,从而导致手段的不当使用,突显了技术应用不能以目的善掩盖手段的不正当性,而这正是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风险的核心所在。这是一种在伦理忧患中保持哲学思辨的文化自觉和社会自觉,也为科技伦理的广泛讨论做出尝试。
出处
《时代人物》
2024年第8期73-76,共4页
Times Figure
基金
中国情理主义道德哲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研究(20BZX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