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诚信原则最早出现在我国民事程序规范体系中,是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自2012年民诉法第二次修正时,从立法上成为民诉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却依然没有对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适用进行明确化,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有被滥用的风险。若不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具体的规定之中,就难免沦为空洞的法条,不仅浪费立法资源,更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适用。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使用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何适应法律诉讼现实状况的必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