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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对瑕疵减资的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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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破产人的瑕疵减资如何追收存在争议。瑕疵减资效力采取相对无效说,减资股东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代位权采取优先受偿规则,因此,股东以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的方式承担补充责任,并不违反禁止个别清偿原则。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无权“代表”债务人或债权人诉请股东返还出资,而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损债权人债权金额及瑕疵减资范围内追收并提存,最终减去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金额后分配。
作者 林悦凡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4期101-1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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