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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运行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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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益属于综合性法益。个人信息中既存在私人利益也存在公共利益,以私益保护为核心的救济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频发的社会现实,个人信息领域具有适用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基于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无形性、专业性、社会性等特点,检察公益诉讼更能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对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在诉讼类型选择、调查取证强制力适用、诉讼要件明确等方面存在争议。基于对个人信息理论与实际运行的分析,检察机关应依据案情选择诉讼类型,强化调查取证权,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诉讼请求内容以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作者 王克硕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4期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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