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对言论进行监督时扮演着双重角色,在公法层面是对公权力起协助作用的行政相对人,在私法层面,它作为与用户地位平等的契约一方,已在与用户自愿签订的协议中说明自身的协助义务。当网络言论监督的性质实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时,平台在此领域具备正当但无限制的权利使用空间,使当下的言论监督常常忽视了外在合法与内在合理两种界限,因此需要从内外两方面进行补足:以法律规范而非协议条款为依据,平台规制的范围不应大于公权力所应规制的集合;将在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政治言论优先保护的价值位阶作为行使协助权的重要参照。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12期266-268,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