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司法与理论界对于信息处理者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尚有争议,阻碍对于个人信息的高效合法利用,不利于保障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为规范目标来看,对信息处理者不应课加过重的责任义务。同时依据该法第 69 条的规定,在该法范围内对于具有采用自动化信息处理技术能力的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以此实现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信息主体的倾斜性保护。
基金
山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202310445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