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以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恢复为主要目的、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赔偿方案的确定等事项进行磋商的活动。本文以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着重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活动本身的性质及磋商前座谈会议机制的优势。虽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几何仍未有定论,但综合学界观点和实践做法,以“双阶理论”构造下的混合行为说去理解是合适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私法属性论对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目标的偏移,维护社会公益,又可以弥补公法属性论的不足,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害,维护私人利益。而磋商前座谈会议机制则能够提前了解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意愿和修复能力,对正式磋商活动的程序及内容起到预热作用,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成功推进。
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2年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检察方向立项课题项目,项目名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之创新与进路———以司法实践为视角,项目编号:2022JYB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