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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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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对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限制进行了规定,旨在针对当前买方市场背景之下的建筑市场、对承包方处分优先受偿权进行限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法律原理而言,应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并从权利可知性角度研究建工合同各方的风险。从弃权与限制权利处分方式而言,应从放弃(或限制)的程序性与实体性,即放弃(或限制)的形式与内容进行认定。从效力评价而言,应当从事前、事后等处分行为发生的时间与权利设立时间节点分别讨论。
作者 邹韬
机构地区 信阳师范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6期119-12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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