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探讨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51条引入的股东失权制度。笔者首先分析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17条,认为其更符合失权而非除名规则,但适用条件受限。接着,分析了第51条对失权规则的改进,包括引入“失权”措辞和细化催缴程序。然后,分析了瑕疵股权、质押股权在失权制度中的适用情况,阐述了失权违法条件下的法律救济。笔者聚焦于相关主体责任与体系协调,探讨了公司章程规定、登记的资本溢价在失权制度中的适用,以及公司董事、股东会在失权制度中的责任,并对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未来展望进行深入分析,强调了其优势。最后,笔者对第51条的制度设计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对我国《公司法》体系的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