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直播打赏行业也伴随其发展进入成熟期。与此同时,直播打赏所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在实际案例的司法裁判中,由于对直播打赏合同性质认定存在争议,裁判结果也产生了较大差异。本文通过对目前学界存在的三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直播打赏合同的性质更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结论,并且将直播打赏合同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更有利于推动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金
2023年度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科研训练研究课题项目,项目名称:直播打赏合同的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31028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