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问题再探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2023 年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对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后出资义务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适用上仍需明确相关问题,本文认为,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的理解适用应当结合民法相关规则进行,规制“转让”效力的民法相关规则与转让人补充责任规则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协调平衡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各方利益。
作者 陈洁锋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15期38-40,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