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和发展的产物,意在于国家权力与被追诉人之间建立对话合作机制,缓解双方的对抗关系,属于全新的司法范式。控辩协商需要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兼顾实质真实。因此,需要以符合证明标准的事实以及控方的量刑建议权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为基础和前提。控辩协商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被追诉人在协商过程中意思表示的自愿性、明智性和真实性。然而实践中的控辩协商保障机制,存在协商片面化、法官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意思表示审查滞后化、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化等问题。本文拟从控辩审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