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著作权法在展览权穷竭条款上仍然延续先前部分穷竭的理念。该条规定所蕴含的“仅有作品原件展览权可穷竭”理念与当下现实需求不符,对作品原件特殊保护的传统观念以及对复制件合法购买者施加过高的注意义务都会阻碍文艺市场的正常运转。数字化时代,美术、摄影作品也不再拘泥于传统形式而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日新月异的复制技术都让当前展览权穷竭制度陷入困境。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对《著作权法》第20条的内容进行调整,将展览权穷竭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美术、摄影作品的复制件。对《著作权法》第59条的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使美术、摄影作品复制件合法所有人在因公开展览作品复制件而被控侵权时可以用“合法来源”条款进行抗辩,以平衡各方利益,明确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合理注意义务,促进文化艺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