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立法漏洞,实践中存在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复杂多样、解除保全措施的主体不明确等现实困境。针对以上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多种路径的选择与尝试,如破产管理人可先行处置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建立上级法院径行解封机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要求执行法院移交处置权等。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可径行裁定解除其他法院或机关作出的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域外立法的内涵机理可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阐释提供指引,即发挥解除机制的应然效果。对此,应基于法律统一和效率原则对第十九条进行制度构建。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受理法院解除保全后负有向原保全机关的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