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专利审查的创造性评判中经常会使用公知常识,但是目前如何对公知常识进行判断、认定和使用等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当事人就公知常识的和适用和理解存在不小的分歧。本文通过引入分析实际审查中的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针对公知常识适用中可能普遍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在创造性的审查判断中,应当牢固树立举证意识,在确实难以举证的前提下,还应当以现有技术为基础,进行严密的推理,不能脱离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效果来运用公知常识,而应该从方案的整体上考虑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存在使得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存在将公知常识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动机,从而避免公知常识滥用或错用。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16期247-249,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