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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对公司旧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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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公司制度背景下,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仅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背公司资本三原则或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时,才例外地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担还款责任。对于新入股股东,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仅当其明知受让的股权系瑕疵出资股权,或在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才需要对公司之前的债务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需要警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制度漏洞并加以完善。新股东可以通过事前详尽的尽职调查摸排投资风险,通过要求老股东及时出资或提供担保,或是在出资前要求公司按法定流程办理减资,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作者 王澄宇
出处 《华章》 2024年第6期144-146,共3页
分类号 I [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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