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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民事责任规制研究——以ChatGPT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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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民事侵权责任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本质、鼓励产业发展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权衡出发,宜将其纳入产品责任的范畴。内容责任主体方面,不应简单地将服务提供者定性为内容生产者,仅由其对外承担责任,而应划定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点的责任主体范围。
作者 彭梅
出处 《华章》 2024年第9期117-119,共3页
分类号 I [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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