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辉煌灿烂的历史留给后人无尽的文化遗产,同时也使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从规范层面来看,文物是一种具备一定历史年限的有体物,具备强烈的公共利益属性,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公产。为应对文物保护中出现的行政违法现象,有必要引入行政公益诉讼机制。但从当前情况来看,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着立法规制不完善、文物认定范围不明确、公共利益侵害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公益诉讼与行政管理之间的衔接不完善等问题,相关部门有必要从立法体系、诉讼与非诉机制衔接、公益诉讼与行政管理衔接等诸多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0期0167-0172,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