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公司”在形式上是一种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它却具有一人公司的一些特征,因而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种公司形式下的股东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内部结构都有其特殊性,并且公司内外监管也不够完善。由此,导致我国不少“夫妻公司”中出现夫妻股东为一己私利,以公司名义从事欺诈、隐匿财产等非法活动。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如何承担债务的问题,核心在于“夫妻公司”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为了让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均衡,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显得尤为重要。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0期0106-0108,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