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罪数量呈现出“几何式”增长态势。对前科人员而言,刑罚制裁是短暂的,前科效应却是终生的。此种“轻罪不轻”现象所引发的附随后果,可能导致轻罪主体有走向社会对立面的风险,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管理隐患。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轻罪案件数量增多、前科消灭制度与传统观念的冲突、罪质轻微等方面内容,总结出构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及现实基础。然后,通过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前科消灭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以及前科消灭的法律作用,有效实现前科人员的再社会化。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0期0079-0081,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