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领域的犯罪不断出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增多,定罪率相对较高,网络犯罪呈现出扁平化的趋势,在共同犯罪中很难按照传统的正犯中心论来认定其他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帮助犯。在认定该罪是否构成犯罪时,合理界定法条规定中的“明知”,实践中尤其针对中立行为人的“明知”需要作出限缩解释。“情节严重”作为限制入罪的要素,应对行为的实施次数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考量。以本罪的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坚持限制共犯从属性观点,以明确该罪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0期0073-007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