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参数权利要求,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参数限定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区别开,除非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能够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或组成上不同;否则即可推定该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相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结合特定领域的参数类专利无效数据统计,可以推定对于参数权利要求的稳定性评价整体上审查会更加严格。对于企业而言,对于参数技术方案是否选择通过专利来保护需要更慎重对待,有些情况可能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更合适。如确需申请,则应尽量厘清参数限定的具体物理含义,将参数表达转换成结构或组分方式的表达,或者用对比实施的方式清楚说明参数方案的先进性。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0期0037-003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