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以其独特的便捷性和高效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线下交易场景中,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缔约过程较为明晰,法律对此也有相对完善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禁止电商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另行约定合同成立规则,但该条款在理论和实际运行效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部门应重新审视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的地位,严格限定《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适用边界,允许电商经营者以适当的方式与消费者约定合同成立规则。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0期0013-001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