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村规民约作为“软法律”,在推动乡村法治化建设中意义重大。笔者以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八洞村为例,研究发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更具特殊性,对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程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解决落实力度不强、程序瑕疵等现存问题。文章探索建设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发挥村规民约的法治价值,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统一,推动乡村法治化建设。
出处
《民风》
2024年第4期0062-0064,共3页
基金
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动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23DX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