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立法中的紧急救助制度存在一定问题。在无因管理中,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无义务性、利他性和违法阻却性。但与普通无因管理相比,它在发生情形和参与主体上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它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从主体资格、主客体内容、紧急情况的判定标准及因果关系的内容等方面,对紧急情况的规定进行了界定。在施救人造成第三人伤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或者应急避难条款来免除责任。如果不能适用,则表明施救人没有严重过错并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那么,由于紧急避险行为的无原因管理性,施救人对第三人所负的损失可以看作是被救助人所付出的必要支出;而在补偿了第三人之后,可以按照《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对被救助人进行赔偿。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4期0207-020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