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AI时代,文本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广泛应用打破了版权法构建的利益平衡机制,给我国《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亟须调整。欧盟《DSM指令》规定了“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则,我国亦有相关版权立法的现实动因,即生成式AI学习的底层逻辑具有版权侵权的可能性,而目前尚未规定数据侵权豁免规则。本文以欧盟法规则的制度局限为切入点,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则的现实路径:在公法上,明确算法透明义务;在私法上,采取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双轨制,并在利益衡量视角下平衡多方主体利益,从而构建“公法”和“私法”双路径的生成式AI模型运用TDM规则。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4期0073-007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