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采取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分别由不同机关处理的单独设置模式,法院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对于专 利效力问题一般避免进行评判。因此,在2008年新修订的《专利法》中我国第一次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意在提高 司法审判效率,保证公众利用现有技术的自由。其法理基础在于:专利权相对于被告使用的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或明 显不具备创造性。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标准过于严格,甚至高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新颖性”的审 查尺度。基于本文所倡导的“新颖性”比对规则,对于那些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仅是对现有技术简单拼凑而成的瑕疵专 利,被控侵权人在面对索赔请求时,无需另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即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此,不仅可以缩短诉讼时限,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还能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应诉带来的压力。
出处
《时代人物》
2024年第24期0265-02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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