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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确立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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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反垄断法》将“安全港”规则正式引入立法。其中最具探讨价值的是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文章围绕我国反垄断法确立“安全港”规则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对“安全港”规则的确立,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等展开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有利于保证适度的执法力度;有利于明确裁量标准和举证责任;有利于提升执法效率,激发经营者动力。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是将“安全港”规则作为例外情形加以明确规定的。采取的是一种豁免推定的模式。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看,我国确立的“安全港”规则,本质上是一种新兴的例外豁免。基于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安全港”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了第一款中所有的纵向垄断协议。
作者 刘丹 蒲相均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2期0032-0034,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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