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不依法履职的认定未达成统一标准,致使难以有效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目标。通过对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构成要件分析,探究行政不作为的认定现状,实践中对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的适用过于机械化,提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作为认定适用结果标准,将危害结果分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和存在重大风险两类,分类判断不同种类的行政公益诉讼适用风险说和实害说的标准,同时完善诉前检察建议程序。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2期0023-0025,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