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对流浪动物侵权问题的规定从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第82条,到现如今的《民法典》第1249条,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当无法找到流浪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承担主体仍无明确规定。由于这一立法缺陷导致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意见不一致、结果不统一,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这种认定混乱的现象亟须解决。本文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总结归纳无法找到流浪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时法院对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规则,做进一步的讨论分析。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6期0234-0236,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研究,项目编号:04M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