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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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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各个领域,开辟了新的生产生活空间。然而,这也使得民事权益受损成为常态。我国《民法典》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分开立法,导致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仅限于物理空间,在裁判实践中出现了较大分歧。即使是认可或默许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院,对于具体内容和认定也存在不同理解,难以有效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基于此,本文将立足民法视域,就安全保障义务在网络空间适用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探究,以期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更好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 张丽丹
机构地区 贵州民族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6期0151-0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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