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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物权变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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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可行性,为遗嘱人在其财产上为他人设置居住权利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但由于规定内容简略、意旨不明,导致以遗嘱设立居住权在物权变动规则上的模糊,无法为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保障。构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物权变动体系迫在眉睫。司法人员需细致考量物权变动的各项规则,并结合继承法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分析。对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设立居住权这两种情形,必须清晰区分它们所对应的物权变动规则: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取得居住权,采取登记宣示的规则;以遗赠方式取得居住权的,遗赠具有债权效力,采取登记生效的规则。
机构地区 辽宁科技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6期0127-01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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