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第54条在确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同时,赋予二元主体以出资加速催缴权,可以保护股东期限利益并兼顾了内隐风险的动态调试。新《公司法》在延续放松资本制度规定的同时,存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标准不明、出资加速股东责任范围不统一的问题。为了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得以完善,本文以新《公司法》第54条为基础,分析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理念,并借助5年最长认缴期限的限定对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实践运用提出建议,以平衡出资加速制度在运行中的利益冲突。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6期0106-0108,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新《公司法》第54条股东出资加速的规范解释,项目编号:04M20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