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二元立法体制下,所有权保留制度经由功能主义改造,其内在的担保属性已被充分认可。但《民法典》在构造体系上的形式主义外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取回权制度逻辑混乱和法律适用困难的问题。取回权行使条件中的催告要件是对买受人的过度保护,应当从严把握。“买受人处分标的物”能否作为触发取回权行使的条件值得商榷。在权利行使层级上,取回权行使的程序优先地位值得肯定。“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并非封闭性规定,应当在其内涵与外延上赋予出卖人以程序选择权。
出处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6期0088-0090,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行使问题研究———以功能主义为视角,项目编号:04M2024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