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很多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国内一些公司不得已决定解散或申请破产,对此新《公司法》沿袭了以往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因之前的司法解释及新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能达到司法解散条件的公司仍不能被裁决解散,致公司股东利益受损状况继续存在。本文拟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所适用的细化事由和替代性救济措施两方面来考虑,提出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议。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3期0042-0044,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