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破产前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在规制客体方面,破产无效制度的调整对象从原来的事实行为转向法定行为,并吸收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一元限缩的破产撤销权模式,可以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混乱,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和安全。鉴于此,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不当减损行为采用一元化限制模式,在撤销行为中增设不当财产减损行为,灵活设定故意减损财产行为的可撤销期间,并明确赋予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否定行为的效力,可以有效降低规则及法律的适用成本。
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4期0031-0033,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